(2014)天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正放诉被告沈振宇、钱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正放,沈振宇,钱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初字第925号原告邹正放,男,1980年9月18日生。被告沈振宇,男,1974年7月5日生。被告钱惠芳,女,1949年9月24日生。原告邹正放诉被告沈振宇、钱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正放,被告沈振宇、钱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正放诉称,沈振宇向本人借款19万元整,并由钱惠芳担保。因多次催要两被告还款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振宇、钱惠芳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90000元;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振宇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我经济困难,无力归还。被告钱惠芳辩称,沈振宇向原告借款19万元是事实,当时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沈振宇借款时我向原告承诺等我房屋拆迁获得拆迁款后会马上归还上述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原告邹正放出具“承诺书”一张,内容为:“本人今天起,邹正放不再借任何钱,同时也不再为沈振宇担保任何钱。已拆迁为准,利息不付。邹正放。注:如果发生已上所说事情有邹正放本人负责,与其家人无任何关系。”201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邹正放人民币壹拾玖万圆整(190000),注(之前沈振宇借据钱惠芳担保视为作费),借款人沈振宇,担保人钱惠芳”。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证明”一张,内容为:“由于本人不小心掉了之前的钱惠芳担保借据拾九万元正,以2014.2.26号借据为准,之前作费,拆迁拿钱!邹正放”。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4年5月16日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依据原告邹正放的申请,本院对两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关于借条、承诺书和证明的出具情况。原告陈述,沈振宇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19万元,2012年6月左右我在光华路租住地将现金19万元交付沈振宇,收款当天沈振宇向我出具了借条,后钱惠芳在该借条中作为担保人补签了字,因该借条遗失,两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重新向我出具了借条。在沈振宇借款19万元后,我向沈振宇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等沈振宇房屋拆迁后再归还我钱款,当时钱惠芳提出让我今后不要再出借钱款给沈振宇或为沈振宇借款提供担保,故我在承诺书中写下“本人今天起邹正放不再借任何钱,同时也不再为沈振宇担保任何钱,以拆迁为准,利息不付”。被告沈振宇、钱惠芳对原告上述陈述无异议。审理中,关于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称,当时说好等沈振宇红梅街道红菱村委钱家村76号拆迁后还款的。被告沈振宇、钱惠芳对此无异议。对于房屋何时拆迁,原告称,目前沈振宇房屋无拆迁意向,拆迁时间无法确定,故才起诉的。被告沈振宇称,其也不知道何时拆迁。被告钱惠芳称,其也不知道何时拆迁,当时约定房屋拆迁后归还原告借款的,因为如果不拆迁,其就不具备还款能力。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借条、证明、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沈振宇向其借款190000元的事实。关于还款期限,原、被告虽然约定房屋拆迁后还款,但原、被告对于拆迁期限均表示并不知晓,依据规定,应认定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钱惠芳系沈振宇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且仍处于保证期限内,故原告邹正放要求钱惠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沈振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邹正放借款190000元。二、钱惠芳对沈振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520元,由沈振宇、钱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苗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