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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仕均与汪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均,汪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法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陈仕均,男。被告汪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均与被告汪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仕均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仕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仕均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仕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