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催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宁波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张惠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催字第175号申请人:宁波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丰。委托代理人:顾迪聪。申请人宁波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123828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月13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巨丰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华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背书人慈溪华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欧焙佳厨具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