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袁奇与林文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奇,林文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袁奇,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袁勇(系原告父亲)。被告林文生,男,汉族,住福州鼓楼区。原告袁奇诉被告林文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奇撤回对被告林文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东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