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赵XXX与赵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X,赵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赵XXX。被告赵XX。原告赵XXX诉被告赵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小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