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高伟与王博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伟,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906号申请人:高伟申请人:王博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高伟、王博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高伟、王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5月29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高伟一次性赔偿王博住院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高伟不再承担王博今后因此次受伤就医带来的任何费用;二、王博也不再因此事要求高伟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再就此伤情左任何法医鉴定,本案调解就此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伟、王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