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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曹建玉与福建欣达阳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玉,福建欣达阳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曹建玉,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欣达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汤建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玉与被告福建欣达阳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建玉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建玉负担。审 判 员  谢 彤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