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顾某。被告陆某。原告顾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原告顾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方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