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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顾某。被告陆某。原告顾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原告顾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方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