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青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青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于某某,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取名杨某甲,现已成年。被告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音信全无,现已分居6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甲,现已成年。因为被告经常外出打工,所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8年打工出走,杳无音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打工出走,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经六年有余,已无与原告共同生活之意,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日光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人民陪审员 赵雪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