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木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周利平与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平,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周利平。委托代理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北区南。原告周利平诉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利平以双方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36元,由原告周利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君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