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吕某某,女,1983年5月3日生。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吕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