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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张佃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佃好,姜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张佃好。被执行人姜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佃好与被执行人姜良军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姜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姜良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W77**、鲁Q417**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