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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开民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何强与山东佳瑞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强,山东佳瑞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保字第144号申请人:何强。被申请人:山东佳瑞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77号万基国际001号楼2单元703室。法定代表人:邹德慧,经理。被申请人:程刚。申请人何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银行账户存款为六个月。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恒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