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商初字第05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荣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551-1号原告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吴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平。被告福建省荣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一期5号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75元(此款已由华联公司预交),由华联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贝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