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朱AA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AA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AA,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A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仲胜、被告人朱A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朱AA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朱家寨公厕旁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徐AA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缴获被告人朱AA贩卖给徐AA的毒品海洛因1包,并收缴被告人朱AA身上的毒品海洛因1包。经称量,共重4.85克。另查明,被告人朱AA于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4月7日在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朱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部(品牌不详),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证人徐AA的证言,被告人朱AA的供述,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六)鉴(化)字(2014)122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AA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AA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A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AA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A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4.85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品牌不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