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运之与马运之、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3)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运之,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长征文化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4302号原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许宪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卞连鑫,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马运之。被告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明永侠。被告河南省新长征文化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马运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运之、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长征文化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