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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行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中环等31人与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强制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中环等,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中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中环等31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吴忠环,女,1948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赵文语,男,1940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贾洪江,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常凤清,女,195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王伟新,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王伟新委托代理人:左淑玲,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吴中环等31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守文,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上诉人吴中环等31人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强制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中环等31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中环等31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中环等31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东代理审判员  白凤岐代理审判员  杨晓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