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方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怡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