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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方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怡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