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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艾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女,1960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仲胜、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货运路达利驾校对面路边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收缴艾某某贩卖给他人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包(重0.07克)、贩毒通讯工具联想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联想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2005)黔六特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收据、照片、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有逮捕必要性的说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艾某某的辨认笔录及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07克及贩毒通讯工具联想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