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万锴与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锴,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许万锴,男,汉族。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振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427775-8。法定代表人:欧国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锴诉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锴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万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万锴承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