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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周金寅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430号罪犯周金寅,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阳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金寅已经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被告人周金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28025.2元,已支付的70010元予以扣减。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于2014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金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金寅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2013年6月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11月表扬1次,2014年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嘉奖4次。执行中,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阳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周金寅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800元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周金寅的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阳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金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金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张 虹审判员  黄 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