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乔建嘉、郭存柱、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建筑施工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乔某乙,郭某,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乙。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人乔某乙与被上诉人郭某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府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某甲公司、乔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卫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王某,上诉人乔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某某,被上诉人陕煤建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府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甲公司缴纳的4750元,退回某甲公司;由上诉人乔某乙缴纳的34650元,退回上诉人乔某乙。审 判 长 孙晓宁代理审判员 魏 霞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