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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项小婵与宋小东、何学斌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小婵,宋小东,何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保字第29号申请人:项小婵。委托代理人:曹兆明。担保人:何财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浮桥街翠秀巷**号。被申请人:宋小东。被申请人:何学斌。申请人项小婵与被申请人宋小东、何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项小婵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学斌所有的浙G6A7**号轿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项小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何财华所有的浙G2H9**号轿车。查封被申请人何学斌所有的浙G6A7**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靖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