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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周升安与周倩、周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周升安,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周倩,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贤良,女,194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倩,系被告周贤良外孙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签收各项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升安与被告周倩、周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升安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升安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升安撤回对被告周倩、周贤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升安承担。审判员  颜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