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新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林新民与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民,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新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林新民。委托代理人:郭徐明。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建军。原告林新民与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联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亚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新民的委托代理人郭徐明、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林新民起诉称:2004年,原告林新民承建胥口镇高联村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高联村村委因资金困难等问题对该笔工程款予以拖欠,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结算审核以及双方认可,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1063090元。截止2008年1月,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400090元,双方约定对剩余工程款项按月息1%支付至付清日。后被告高联村村委陆续支付原告部分欠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于2014年5月22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240028元。被告高联村村委至今未付清工程款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高联村村委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4002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82793.38元。原告林新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算审核报告一份,以证明本案工程款总额为1063090元的事实;2,支付清单一份,以证明被告自2005年至2010年4月19日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及利息的事实;3,结账单一份,以证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0028元的事实。被告高联村村委答辩称:原告林新民承建被告道路硬化工程,现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属实,但被告盖章的结账单中,原告先扣除利息再扣除本金的计算方式有误,根据被告高联村村委的计算,被告高联村村委尚欠原告林新民工程款182793.38元,对该部分工程款,被告高联村村委愿意支付。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未举证。对原告林新民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质证后,对证据1、2、3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林新民向被告高联村村委承建高联村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开竣工时间自2004年11月28日起至2005年1月6日止。2013年11月25日,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高联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工程送审造价为1064302元。2014年5月22日,被告高联村村委出具结账单一份,确认截止2008年1月底,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400090元,双方约定该欠款自2008年1月开始按照月息1%计息。结账单同时确认截止2014年5月22日,被告高联村村委尚欠原告林新民工程款余款240028元未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林新民承建被告高联村村委道路硬化工程,并已竣工验收,被告高联村村委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对被告高联村村委尚欠原告林新民的工程款,因双方未约定价款支付期限,被告高联村村委应在原告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林新民于庭审中要求减少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综上,原告林新民变更后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林新民工程款余款18279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6元(预收4900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被告富阳市胥口镇高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尹艳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