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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2

案件名称

张东与梁茂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梁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51号原告张东,城镇居民。被告梁茂国,城镇居民,台儿庄区公路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诉被告梁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000元,并提供贺鹏飞所有的鲁D003**上海通用别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茂国银行存款6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