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许北林与许杏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北林,许杏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29号原告许北林。委托代理人许社锡。被告许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北林诉被告许杏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