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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许北林与许杏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北林,许杏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29号原告许北林。委托代理人许社锡。被告许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北林诉被告许杏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