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兰州工立轴承有限公司与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工立轴承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工立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2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工立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工立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2038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工立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