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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李与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李李,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徐挺,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李诉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师山路XXX号,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则在上海市奉贤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确认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对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亦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江苏省海门市,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则为本市奉贤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梅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