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立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顾元禄与赵新民等2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元禄,赵新民,赵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立保字第184号申请人顾元禄,男,生于1983年2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赵新民,男,生于1983年11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赵宝林,男,成年,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2014年6月23日9时40分,顾元禄驾驶鲁A68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仁合村路口处时,超越前方顺行左转弯的赵新民驾驶赵宝林所有的鲁A792**号轿车,在超车过程中两车发生刮擦,后鲁A6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翻,造成顾元禄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顾元禄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新民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现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792**号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792**号轿车予以扣押至济南市长清区立业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