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群与顾坚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顾坚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00126号原告:周群。被告:顾坚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与被告顾坚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群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边 锋审 判 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王业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