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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35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琍,陈叶煖与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琍,陈叶煖,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3522-1号原告:张琍,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叶煖,女,200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张琍,即本案第一原告。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晓洁,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032-4。法定代表人:王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玮,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熊新立,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琍、陈叶煖诉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琍、陈叶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张琍、陈叶煖负担。审 判 长  XX刚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