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杨秀英等申请执行王志平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王启飞,王磊,王秋兰,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申请执行人王启飞。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王秋兰。被执行人王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平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6966.21元,并同时承担执行费600.00元。被执行人王志平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凯里监狱服刑,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平在中国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志平在中国银行凯里市东门分理处帐号1320088*****的存款30182.00元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帐户上,用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承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