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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高华明,居民。被执行人赵永平,居民,(题桥纺织东侧斜对面路南佳讯东侧)。原告高华明诉被告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永平归还原告高华明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赵永平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金东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108室参加人:执行长林正广,执行员王忠、李洋记录人:书记员汪金东评议内容记录如下:李洋:原告高华明诉被告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永平归还原告高华明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赵永平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个人建议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王忠:同意上述意见。林正广: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