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重庆豪洲机械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重庆豪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374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兰智慧,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豪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674-8。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女,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剑,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重庆豪洲机械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赵红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伍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