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晓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东大街支行,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55号原告赵晓海,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行长。委托代理人申为民,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晨,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东大街支行。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118号。负责人冯军英,行长。第三人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理事厅街4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海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东大街支行、第三人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海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赵晓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东大街支行、第三人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海负担。审 判 长 万朝阳审 判 员 陈姝亭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