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879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陈玉江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