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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879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陈玉江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