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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山信用社与王新民、胡江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山信用社,王新民,胡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001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山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关山街道。负责人徐亮,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江海,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山信用社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新民、胡江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王新民、胡江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3820.29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23元,执行费4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新民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关山信用社借款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关山信用社借款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关山信用社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胡江海对王新民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王新民、胡江海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