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民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制作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