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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浙金民终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4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