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美士邦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美士邦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638号原告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美,经理。被告福建省美士邦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颜成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美士邦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7元,减半收取2228.5元,由原告福建省康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善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