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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民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1641号原告陈某甲,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丙,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显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