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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同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同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广行执字第11号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迎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春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同和,男,汉族。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同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1日,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3)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05170元。同时,该征收决定告知被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的,征收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3)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因被执行人未按限定日期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广人口计生征催字(2014)11号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向被执行人执行社会抚养费105170元及滞纳金。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广饶县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查询1份;2、调查笔录1份;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2份;5、户口本复印件2页;6、结婚证复印件1份;7、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8、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9、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广饶县人民政府将广饶县卫生局的职责、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保留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院认为,原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3)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行政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原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承继部门,依据生效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3)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广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3)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玉英审 判 员  李增平代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姬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