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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刚凤、宋汉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刚凤,宋汉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利。委托代理人彭永华。被告张刚凤。被告宋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刚凤、宋汉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刚凤、宋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荆门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儒华人民陪审员  赵辉美人民陪审员  刘全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维Y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