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颜凤英与被告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凤英,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120号原告颜凤英,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纯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凤英与被告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凤英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东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