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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杨桂菊申请执行杨凤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菊,杨凤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桂菊,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杨凤木,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桂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凤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凤木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兆华审判员  赵宝瑞审判员  单培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