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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魏小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小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984号罪犯魏小松,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小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魏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小松系累犯。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共获得嘉奖12次;2013年6月记表扬一次,2014年2月记表扬一次。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但出具了其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对罪犯提请减刑应符合减刑条件。罪犯魏小松属累犯,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延长六个月以上,即应在一年三个月以上。该犯上次裁定减刑时间是2013年4月9日,因此,对该犯再次提请减刑应在2014年7月9日以后。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于2014年3月28日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小松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