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郑天孝、张新华要求宣告郑娜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天孝,张新华,郑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陈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郑天孝,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新华,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郑娜,女,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郑天孝、张新华要求宣告郑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下落不明人郑娜,女,汉族,居民,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一组人,系申请人郑天孝、张新华之女。2014年1月20日01时10分许,郑娜、任某某、李某、王某乘坐任某驾驶的无号牌东风悦达起亚小型轿车,在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沿引渭渠边底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胥崖村处时,撞断路右警示桩后翻入引渭渠水中,造成车内乘坐人王某、李某二人死亡,郑娜下落不明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证明郑娜不可能生存。期间,申请人及亲属也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申请人郑天孝、张新华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郑娜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郑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公安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申请人郑天孝、张新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郑娜死亡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娜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天孝、张新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邵 伟审判员 张文静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