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初文胜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初文胜,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初文胜,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燕湖路。法定代表人:喻会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力。委托代理人:黄军。再审申请人初文胜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陈芷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伟伟速录员 戴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