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学珊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317号罪犯陈学珊,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学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本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1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九年十二月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七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四年六月九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陈学珊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珊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考核分103.4分。2011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认定其为病犯。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陈学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学珊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学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蓄芳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龚金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尚 真 关注公众号“”